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