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