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以乘客评价、安全营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营运信用评价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营者以及驾驶员信用评价和应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