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二十条有效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