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许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召、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