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巡游车不得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不得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