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非巡游车不得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不得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