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有效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