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