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