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