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