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执业注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