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四章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十三条有效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