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