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