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