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