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