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