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