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