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