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破坏城市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容貌、违规弃置生活垃圾等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检查安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汽车停放、停车泊位以及限速等标志的设置;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六项的行为。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机制;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五项的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监督管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公共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并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动态评估调整。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以及审批后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