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违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五)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擅自种植;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八)乱丢垃圾或者在共用部分堆放物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家禽;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饲养犬只;
(十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三)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十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十五)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
(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
(十七)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