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