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开、更新,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预案等;

(四)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公共收益的具体收支情况;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六)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树木修剪等养护事项;

(八)每月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安排;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第五项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第六项、第七项应当及时公示且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第八项每月公布一次。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三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