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未成立业主大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多次指导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组选举仍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或者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