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户数一般不超过四十户。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设置,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致。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二)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小组职责,组织业主小组开展议事活动,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收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