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临时召开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街道办镇政府确认。

公示期间,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调整异议事项,并重新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责令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示事项。未经改正,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不得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前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