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