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