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的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因景观保护、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回龙水库、珍珠湖、运粮河及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