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