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