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一节 调查第一百零二条有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