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库区周边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做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发布库区周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定期评估调整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严格控制在库区周边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