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库区周边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库区周边的自然风貌相协调,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库区周边治理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