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年度末本年度初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