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和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