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