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