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