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