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二)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