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公民可以到会旁听。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