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公民可以到会旁听。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