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