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注重精准选题,深入调查研究,丰富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建立监督联动协同贯通机制和审议意见交办清单制度,推进监督工作智能化,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度获得感,提升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