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干扰、阻碍、限制电机产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机产业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规定予以免责。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