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发展改革、教体、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