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