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修建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